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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当地闲置资三综合试验箱源
发布者:无锡玛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5/5 10:20:05 点击次数:267 关闭

  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4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条为适应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需要,鼓励乡村民宿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经营,三综合试验箱提升乡村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乡村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实验区乡村民宿产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不包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当地闲置资源,乡村民宿主人(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闲置资源含农村合法住宅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

  第三条乡村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 间(套),单幢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四条乡村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保护区域范围内禁限发展乡村民宿。

  第五条乡村民宿业发展坚持协调统一、安全有序、凸显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经营的建筑物应当坚固无隐患。根据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平潭实际,对乡村民宿房屋需进行加固、修复、改造,由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在房屋修复改造过程中,要坚持修旧如旧,建筑风格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传统民居研究及通用图则》要求,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破损房屋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改造申请时需经所在片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意,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查案。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进行乡村民宿修复改造工程应按照经审查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由所属片区(乡镇、街道)派专人负责监管。今后如遇政府征收,合法住宅的房屋破损修复部分按改造前房屋原状对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乡村民宿征迁承诺书。

  第九条若所利用的乡村民宿房屋为石头厝,应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生活用水(包括自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要求。

  第十三条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客房内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要求,乡村民宿无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日常督察。

  第十五条乡村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污水处理与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有条件的乡村民宿生活污水必须通过市政管网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统一处理;无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按照《福建省2019年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等固体弃物处置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乡村民宿的等级划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统计调查等信息。

  第二十条标识标牌设置齐全、显目,并应符合国家《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部分:通用符号》《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规定,制作和维护良好,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宜根据需要提供多种语言标识。???

  第二十一条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乡村民宿消防条件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消防措施:

  1.三层以下的乡村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3层)的乡村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

  2.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

  3.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2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有超小型灭火器、三综合试验箱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二层以上的乡村民宿(不含二层)在二层以上客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

  4.乡村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自来水管道时,应配消防软管卷盘。

  5.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内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

  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7.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乡村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

  9.三层以上(含三层) 且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至800平方米的建筑,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但需增设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包含逃生绳等逃生设施。若因消防安全需要,在乡村民宿主体建筑增设的室外疏散楼梯,不认定为违法建筑);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75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对已经营业的乡村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改造,确有难度的,可采取门上部包铁皮或涂刷防火涂料来替代防火门;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

  10.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

  11.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

  12.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是乡村民宿改造施工期间和乡村民宿日常经营管理的消防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和日常经营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应严格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四章与第五章的要求,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动工期间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配齐必要的灭火器材;经营管理期间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有乡村民宿的村镇或民宿聚集区建设给水管网时,应设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乡村民宿聚集区的道路应积极改造,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乡村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招募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应有固定场所,配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通讯对讲设等消防装,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训练、1次消防业务学习。

  第二十五条乡村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乡村民宿所在地的片区(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责任。乡村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在片区(乡镇、街道)领导和指导下,负责乡村民宿具体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行乡村民宿日常联检机制。由属地片区(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区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应急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所属辖区的乡村民宿,三综合试验箱对照现场核验标准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行政审批局;对检查不合格的民宿由片区(乡镇、街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片区(乡镇、街道)报区行政审批局予以注销案。从注销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施行乡村民宿随机抽检机制。由区旅游文体局、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区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应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内乡村民宿进行随机抽查。

  1.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牵头制定全区乡村民宿发展相关规划;牵头制定乡村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牵头制定乡村民宿管理制度;负责指导乡村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纳入全区统一营销;负责指导优化乡村民宿特色旅游产品,指导开发与乡村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建立乡村民宿评星项目库,定期公布乡村民宿名单;负责指导乡村民宿特色文化的建设,组织开展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

  2.区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区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 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指导乡村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住宿实名制登记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乡村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经案而擅自营业的乡村民宿依法处罚并取缔。

  3.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乡村民宿聚落地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配合做好乡村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并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审查片区(乡镇、街道)上报的乡村民宿村规划。对报的单体乡村民宿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传统民居研究及通用图则》,指导乡村民宿外立面的改造与建设。

  4.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指导片区(乡镇、街道)抓好乡村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片区(乡镇、街道)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乡村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负责做好乡村民宿案前期指导并参与乡村民宿开业前的联合现场核验。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乡村民宿依法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乡村民宿客房卫生条件及公共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乡村民宿依法查处。

  6.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乡村民宿商事主体登记、指导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区内乡村民宿核验案、资金奖补兑现等相关事项;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含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乡村民宿受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在全区“一张网”系统平台增设“乡村民宿经营案”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

  7.区消防救援支队:指导片区(乡镇、街道)、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8.片区管理局(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建立乡村民宿联合检查和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细则》的要求,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乡村民宿房屋安全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成立志愿消防队;负责对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提出的乡村民宿申请进行初步认定,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指派专人监管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对乡村民宿设计方案的组织实施;针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如遇违反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1.民宿行业协会职责是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协调相关关系,推进区域合作、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政府献计献策等。

  2.鼓励民宿行业协会组织乡村民宿经营者的行业检查和评比,及时指导村(居)委会及乡村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做好乡村民宿及其经营者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乡村民宿经营名录、征信系统,定期对外公布。

  4.应协助相关部门对成员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协助制订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乡村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接受乡村民宿服务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乡村民宿经营者发生争议,有权向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一条乡村民宿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申请案:由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经所在片区(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初核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相应的乡村民宿设计方案后,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分中心予以受理,区行政审批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

  2.现场核验:申请人在案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分中心申请现场核验;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属地片区(乡镇、街道)、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执法应急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通过的,允许开业经营,核验不合格的,申请人按照整改意

  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申请现场复验;申请人在承诺案后规定时间内经二次现场核验仍未通过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予以注销案,从注销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等均以出台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升改造的乡村民宿,直接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案。属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向区行政审批局递交相关案材料(以区行政审批局受理案申请日期为准)的,可按原办法予以案。

  第三十四条乡村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若无法到现场办理申请案、现场核验等相关手续,可填写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相关乡村民宿经营案细则含案流程图、申请案登记表等由区行政审批局另行下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岚综管综〔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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