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在线留言|网站地图无锡玛瑞特是一家从事各型号规格的高低温冲击试验箱,高低温湿热试验箱,双85试验箱,恒温恒湿试验箱,三综合试验箱等专业的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好,价格优,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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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湿热试验箱其02 C 5 A 放电
发布者:无锡玛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5/24 13:57:36 点击次数:298 关闭

  本规范参考GB/T 15100-1994 《金属氢化物镍圆柱密封碱性蓄电池总规范》、GB/T 15844.2-1995 《移动通信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SJ/T 11194-1998 《移动通信手持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规范》、YD/T 856-1996 《移动通信手持机电源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标准编写。本规范能够满足蜂窝电话对电池的技术性能和环境使用的要求,有利于指导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市场;有利于适应国际贸易和与国际接轨,将更好地促进蜂窝电话用电池的发展。

  本规范由国家高技术新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知己集团有限、世界通集团有限、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广州三联电子移动通讯发展中心、友申电气有限起草。

  本规范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华讯传通(集团)有限、福建飞毛腿集团有限、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福建泉州恒讯电子有限、珠海市雷鸣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广州摩登王电讯有限、瑞侃电子()有限、惠州超霸贸易有限、天津蓝天在洋电源有限、泉州立信电子有限、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广东佳力集团、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广州擎天实业有限电工分、哈尔滨精鑫胶粘剂有限责任、珠海利绅通信设有限、哈尔滨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域高通讯、广东耐力宝电业有限、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电话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轻工局通信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毛立彩、单忠强、李庭光、王渤、刘爱民、向光辉、李永黎、陈迂。

  本规范规定了蜂窝电话用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的定义、要求、测试方法和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指由一只或多只金属氢化物镍密封单体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用于蜂窝电线 标称电压nominal voltage

  生产标明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0 ℃5℃的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 5 表示,单位为Ah(安培小时)或mAh(毫安小时)。

  规定放电终止电池的负载电压,其值为n*1.0v (n 为串联单体电池的只数,下同)。

  电池按5.6 的规定进行试验,1 C 5 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0.8h。

  电池按5.7.1 的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在20℃5℃条件下的0.2 C 5 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h。

  电池按5.7.2 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v。

  电池按5.7.3 规定进行试验,电池不应有变形、漏液、冒烟或爆炸。试验结束后,电池电压应不低于n*1.2v。

  电池按5.7.4 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应不冒烟、不爆炸,仍可装入蜂窝电话,接触良好,锁扣牢靠。试验结束后,电池在20℃5℃条件下的0.2 C 5 A 放电性能应符合4.2.1.1 的规定。

  电池按5.9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0.2 C 5 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 . 试验过程中,电池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和不爆炸。

  电池应具有可恢复的过流保护装置,正负极短路断开后,电池电压应在10 min内恢复到n*1.2v 以上。短路保护试验期间,电池应不漏液、不变形、不冒烟、和不爆炸。

  电池贮存12 个月,经完全充电后,其0.2 C 5 A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h。

  5.2.1 测量电压的仪表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电压表的内阻至少应为10k /v。

  5.2.5 恒流源的电流恒定可调,在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

  目测电池的外观、标识并检查电池与蜂窝电话配合状况,蜂窝电话或模拟装置开机工作应正常,符合4.1规定的要求。

  电池的充电采用下述恒流充电,充电环境温度控制在20℃5℃。

  在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后,开路搁置0.5h ~2h,再以1C 5 A 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4.2.1.1 规定的要求。

  在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后,开路搁置0.5h ~2h,再以1C 5 A 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4.2.1.2 规定的要求。

  在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试验箱内,将箱温调至-18 ℃2℃的规定值,箱温达到规定值后再保持16h ~24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0.2C 5 A 放电

  在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试验箱内,将箱温调至40 ℃2℃的规定值,箱温达到规定值后再保持2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C 5 A 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4.2.3 规定的要求。

  注:-△V 表示电池充电后期电池电压的下降值,-△V 的值应根据设精度尽量取小;d T /d t 表示电池内部温度的变化速率,下同。

  b)电池充电后,开路搁置0.5h ~2h,再在相同温度条件下以1 C 5 A 放电至终止

  a)符合4.1 、4.2.1.1 要求的电池按5.4.2 规定的充电制式充电;

  b)将上述电池放进试验箱内,当箱内温度高达到40 ℃2℃,相对湿度达到90% ~95% 的规定值时,开始计算试验时间,试验持续时间为48 h,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取出,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 h,目测电池外观并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 5 A 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4.4.1 规定的要求。

  b)将上述电池直接安装或通过夹具安装在振动台的台面上,按下面的振动频率和对应的振幅调整好试验设,X 、Y 、Z 三个方向每个方向上从10H z~55 H z循环扫频振动30 min,扫频速率为1 oct/min:

  c)振动结束后,检查电池外观并测量电池电压,应符合4.4.2 规定的要求。

  a)电池按5.7.2 规定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平均按X 、Y 、Z 三个相互垂直轴向直接或通过夹具紧固在碰撞台面上;

  b)按下面规定的加速度,脉冲持续时间和碰撞次数调整好试验设,按每分钟40 ~80 次的速度进行碰撞试验:

  c)碰撞结束后,检查电池外观并测量电池电压,应符合4.4.3规定的要求。

  a)电池按5.7.2 规定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吊起,使其一面平行于地面,自由跌落到厚度为18 mm~20 mm的硬木板上,硬木板应放在水泥地面上,从电池的点至硬木板上平面之间的距离计算,跌落高度为1000 mm,X 、Y 、Z 三个互垂方向的6 个面分别朝下跌落各一次;

  b)试验结束后,检查电池外观,再在20℃5℃下按5.5.1.1 规定检查电池的0.2C 5 A 放电性能,应符合4.4.4 规定的要求。

  电池按5.4.2 规定完全放电,再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放置28d,然后,在相同环境温度条件下,以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应符合4.5 规定的要求。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结束后,接着以0.1C 5 A 持续充电48h,然后开路搁置1h ~4h,再以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其放电时间应符合4.7 的规定。 目测电池有无漏液、变形、冒烟或爆炸现象,应符合4.6 规定的要求。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然后将电池正负两极短路(外电路电阻小于100m )持续1h,再将电池正负两极断开,电池电压应逐渐恢复至n*1.2v 以上,恢复时间不超过10 min. 试验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结束后,目测电池的外观,应符合4.7 规定的要求。 试验过程中如发现电池有冒烟、起火、爆炸现象应立即停止试验。

  试验前电池以0.2C 5 A 放电至终止电压,在20℃5℃的条件下,按下述方法进行恒流充放电。

  d)放电结束搁置时间为0.5h ~1h。重复a)~d)步骤,直到连续二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均少于36 min时,寿命即为终止,应符合4.8规定的要求

  进行贮存试验的电池应选自生产日期到试验日期不足三个月的电池,电池贮存前应以

  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再以0.4C 5 A 充电1.25 h,然后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 ~75% 的环境中开路贮存12 个月。 贮存期满后,电池按5.4.2 规定充电,充电后搁置0.5h ~2h,再以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多进行5 次充放电电循环,当任一循环达到4.9 规定的要求时即可停止试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

  6.2.1 抽样方案鉴定检验的样品是使用与正常生产相同的材料、设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提交检验各个项目试样数量按表1 规定。

  合格判据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抽样继续进行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鉴定检验不合格。

  电池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分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用以判定产品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

  6.3.1.1 供检验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参机抽取,采用GB/T 2828 的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测试方法、检查水平(IL)及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2 的规定。

  逐批检查后的处置 , 按 GB/T 2828-1987 中 4.12 的规定处置。6.3.2.1 供周期检验的样品从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 2829 中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测试方法、抽样周期、判别水平(DL)、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数组(A c R e )按表3 规定。

  每个电池应有下列中文或图示标识:产品名称型号、类型、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商标、正负极性、生产日期(可为代码)、执行标准编号、制造名、址、邮编、联系电话和警示说明。其中,执行标准编号、址、邮编、和联系电话可以标识在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上。

  每个电池应有必要的包装盒,包装盒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或合格标识。装有产品的包装盒/ 袋应放在干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

  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可使用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电池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75% 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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